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完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已经取得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坚持“督教、督学、督管”三结合,深入教学工作第一线,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和指导建议。

第三条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督导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由若干名校内外专兼职督导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教学督导日常事务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督导全校的教学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为了适应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全面监控教学质量,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分校内组和校外组。

各院(部)建立相应的教学督导组,聘请兼职督导员,各院(部)院长(主任)兼任督导组组长。

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评价咨询、监督性机构,是学校为保证教学质量,进行教学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机构,是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教学督导员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规划、计划,组织并实施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指导、督促。

2.调查了解各院(部)对教学工作的重视程度。监督检查各院(部)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思想、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

3.组织召开督导工作会议,研究不同阶段督导工作的任务与要求,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改进工作,提高督导工作质量。

4.组织教学督导员参与对教师及教学部门的考核(如“三期”教学检查、期末教学分析、教师任职考核等),为学校实施考核提供相关材料。

5.进行教学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素质。指导各院(部)督导组开展工作。

6.不定期地组织督导人员听课,深入教学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

7.组织教学督导员参加教学工作会议,广泛收集、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受理师生有关教学工作的举报。

8.加强督导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及时向教学部门了解教学活动信息、索取资料和文件,每月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反馈信息并提供咨询建议。

9.做好督导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检查、评估体系,完善督导档案资料。

10.完成学校领导下达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督导员的聘任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

校内教学督导员从在职或退休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中聘任,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拥护并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治学严谨,工作认真,处事公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有一定研究;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教学督导工作。

校外教学督导员从行业或紧密合作企业的专家或管理人员中聘任,且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2. 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或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在行业中有一定威望,现任(或曾任)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车间主任、技术骨干等。

3.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

1.校内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教学副校长直接提名推荐;校外督导员由各院院长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向教学副校长推荐。

2.聘任工作具体事务由教学督导室承办;

3.教学督导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人选并上网公示一周。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教学副校长报请校长审批聘任,并颁发督导员资格证书,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视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提请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解聘:

一是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二是不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三是在教学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教学部门或教师反映强烈;

四是因其它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6.兼职督导员具有与专职督导员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督导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四章教学督导员的职责与权力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校内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1.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和了解教学情况,调查开课课程的教学情况,包括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讲授质量、调课补课、重修跟班、考试考核组织情况等,帮助任课教师研究教学、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督导员每月听课不少于10学时。

2.了解教风和学风的情况(包括教师上课、学生出勤、考试和考核情况、师生意见等),并按督导室的要求做好记录工作,参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3.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研究室工作会议。每月至少有针对性地与学生或教师座谈或交谈一次(包括个别交谈、参加教学单位组织的座谈等),及时了解并记录教师、学生的要求和建议;

4.按时参加督导工作每月例会,并向会议汇报平时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提出稳定教学秩序、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参与对各院(部)的教学质量综合考评工作,以及对教师的考核工作,提出反馈信息和指导性建议;

6.承担对二级督导员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7.在教学工作会上通报教学督导情况;

8.针对督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9.每学期需向学院教学督导办公室提交每月工作小结、学期工作总结、听课记录本、工作记载本、调研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10.完成督导委员会安排的其它任务。

校外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1. 监督、检查企业指导教师和学校指导教师的工作。

2. 督导指导教师定期培训学生的职业能力及职业素养。

3. 与企业指导老师及时沟通,定期了解、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对效果差的学生予以重点帮助,深入分析原因,提出中肯意见与建议。

4. 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对轮岗实训、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学校的教学及管理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5. 每年完成用人单位、实习单位等相关教育教学评价。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员的权力

1.要求被督导单位或教师个人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与资料;

2.随机听课和查看教学情况;

3.向教学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个人了解教学与教学管理情况;

4.对专项专题督导提出评价和处理意见、建议;

5.召开与督导工作有关的师生会议;

6.参加学院(含二级学院)召开的教学工作会议;

7.阅读有关教学工作文件。

第五章教学督导工作原则与方法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并遵循下列原则:

1.集体活动与集体负责的原则:下班听课或检查教学工作,每次不少于两人,督导委员会内部研究的问题或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以集体名义向有关部门或个人反馈信息;

2.全面评价的原则:督导过程中,对部门或个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应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革意见,进行耐心指导,以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整体优化教学管理的目的;

3.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全面调查研究的原则,防止督导工作中出现偏差;

4.教学督导员上岗应佩戴教学督导标志。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员主要应通过“听、查、议、写、导”(即通过听课、开座谈会听反映、查看文件资料数据、观察教学现场,全面认真评议,写出评议报告与结论,有针对性地指导)等多种方法,来完成督导工作的全过程,保证教学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章教学督导员的待遇与考核

第十五条专职教学督导员属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受聘期间享受相应待遇;兼职教学督导员按实际工作量,发给兼职补贴。

第十六条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由教学副校长组织实施,并接受群众监督。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校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校教学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要积极接受教学督导,协助教学督导员做好教学督导工作,教师、学生也要主动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对督导意见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各院(部)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规范及兼职教学督导员的聘任及管理规定由各院(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