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的主要途径。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实现教学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教学的目的。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实践教学的范围。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校内外实验、实训(模拟仿真实训、生产性实训、轮岗实训)、开放实训实习(认识实习、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实践教学管理是在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负责,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科学安排,分工协作,逐级实施。

第五条 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以及实施由教务处会同各院(部)共同完成。各院(部)实训中心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协同产学研工作处制订全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2.组织教学部门研究制定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标准。

3.审核全校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

4.指导、监督实践教学计划实施、课程标准的实施。

5.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方向的指导及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立项审查。

6.开展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

7.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指导。

第七条 院(部)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构建以能力(技能)培养为核心、素质和能力知识、协调发展的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各专业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对人才培养过程中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系统化设计。

2.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各类实践课程标准。

3.按照实践教学标准的要求,组织教师编写相应的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制订各专业实践教学实施计划。

4.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实践课程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具体教学任务。为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各二级学院有监督、指导各执行环节具体实施执行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5.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规划、完善、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巩固一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6.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建立一批稳定的具有合理的学历、职称及年龄结构的双师结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含兼职教师),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本要求

第八条 院(部)和专业研究室要遵循高职教育规律,坚持能力、知识和素质协调发展与“学生动手优先和生产性实训优先”的原则,加强对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系统化设计,研制专业实践教学系统化设计方案。

第九条 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系统化设计要努力实现两个“三结合”,即课堂内外、校园内外、虚拟实验与生产性实训“三结合”,和毕业综合实践、顶岗实习和学生就业“三结合”。

第十条 科学安排实践教学时间,保证实验、实训、实习的实施(各专业实践教学占总学时比例应不低于50%),减少演示和验证性实验,适当设计仿真性、模拟性操作训练,开展生产性实训(各专业生产性实训占实训总学时比例不低于60%,重点专业不低于75%),融“教、学、做”为一体。

第十一条 各类实践课程课程标准是进行实践教学纲领性文件,研究室应根据课程的基本要求与行业、企业专家共同研讨制定,经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室要科学设计合理规划学生在校期间各个阶段的实践学习任务,组织教师开发完善实训项目,编写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实训项目手册,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院(部)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配备指导教师,教务处审批后下达实践教学任务书。

第十四条 由专业研究室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提出的实验、实训授课计划或实习计划,院(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实施计划进行教学,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六条 由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部门准备实践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及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保障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到位。

第十七条 各院(部)应按照实践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要求,定期清查各类设备的状况,确保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实验课教学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是作为课堂理论教学的辅助。通过实验,使学生对理论课程中的知识点加深理解。提高学生观察实验现象的本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要不断吸收现代教育技术,要努力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验比例,注重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进实验方式和手段,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与研究,掌握实验教学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教学管理与要求参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验)课教学工作规范》执行。

第五章 实训课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训教学是指为了熟练掌握某种技术或技能而在真实或仿真的环境中进行反复训练的教学活动过程。包括课程实训(含一体化教学)和独立开设的实训课程。实训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专业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技术应用能力,尤其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实训教学要求有实践课程(项目)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实施计划、实训指导书或实训教材等教学文件,并且必须在这些文件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训教学的随意性。

第二十四条 独立设课的实训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实训教学的总学时数。理论课中的实训课,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该课程实训教学所占学时数,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指导,做好实训教学课堂记录。课程结束后,学生必须进行考试。实训课成绩可根据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实训态度、实训作业完成情况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实训课教学管理与要求,参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验)教学工作规范》执行。

第六章 实训(验)室开放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实训(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训(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践教学改革,提高实训(验)教学质量,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实训(验)教学、科研活动,各院(部)、实训中心应根据实训(验)室的实际情况,做到规范有序的开放实训室。

第二十八条 开放实训应坚持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的原则;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层次开放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

第二十九 开放实训应针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实训(验)任务有困难的学生,通过开放训练,以使其达到计划规定的熟练程度;针对已经完成教学任务内规定要求,但希望进行岗前综合实训及拓展性实训的学生;面向机械创新设计、电子设计及高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等创新型项目,由学院组队,利用业余时间加强专业技能训练与课题研究。

第三十条 实训(验)室开放内容包括基础性实训(验),综合性实训(验),自拟、设计性实训(验)和研究性实训(验),小发明、小制作等实训(验)。

提倡学生自拟实训(验)题目,鼓励学生参与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第三十一条 开放实训应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训(验)教学模式。

第三十二条 实训(验)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训(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实训(验)室应有一定的开放实训(验)项目供学生选择。实训(验)室要建立健全有关开放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训(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开放实训(验)项目开放一般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等与正常实训(验)教学活动时间不冲突的时间段进行,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

第三十五条 实训(验)室开放工作在教务处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教务科与各院(部)教务科协调组织。各院(部)实训(验)中心主任负责本院(部)的实训(验)室开放工作。

第三十六 实训(验)室按计划开放时,指导教师或实训(验)技术人员、实训(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分别承担实训(验)技术指导、考核与教学秩序维护、实训(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开放实训(验)项目结束后,实训中心应组织教师对学生的开放实训(验)效果进行考核。学生在(自拟、综合性、设计性)实训(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训(验)室提交实训(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开放实训(验)项目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不予通过。

1.学生参加实训时间少于项目计划学时的60%;

2.开放实训中指导教师评价不合格者;

3.未完成项目中规定的任务者;

4.未完成实训报告者。

第三十九条 各系和各研究室要对学期结束后的开出实训(验)项目进行总结,评价每一项目的开出效果,对不能达到要求的项目下学期进行整改后再对学生开放。

第七章 社会实践

第四十条 社会实践教学是学生到社会上的相关行业企业进行参观、考察、调查、访问等实践活动,是深化素质教育改革的关键。社会实践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国情,掌握社会角色,提高社交能力,健全心理素质,完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 各院(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际情况,制定社会实践计划(包括目的、任务)、质量考核标准、学生安全保障措施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力求实效。

社会实践教学活动要求安排在暑假进行。

第四十二条 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必须有组织地进行,各教学单位要指定社会实践的具体联系人,负责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全过程。根据社会实践的不同任务,不同地点,可以组成团队和个人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一定要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社会实践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每人必须交一份社会实践报告,依据此报告评定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社会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

第四十四条 各院(部)要对社会实践进行总结和考核。

第八章 教学实习

第四十五条 实习教学是专业教学阶段性的认识性实践教学,是理解专业知识熟悉专业设备、基本掌握操作技能的必要实践环节,使学生了解本专业所对应的岗位、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对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实习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实习教学主要包括:课程实习、专业实习、毕业顶岗实习等,各教学单位要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的规定,加强对实习教学环节的管理,确保实习教学达到教学要求。

第四十七条 实习教学的形式分为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两种形式。集中实习指的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或地点进行实习。分散实习指的是学生个人分散到接受实习单位,按照双方协议规定进行实习,学校教师起协调联络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实习时间和要求,完成各实习教学环节,否则不予毕业。

第四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对顶岗实习安排与要求,参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设计

第五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践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最后阶段。学生在毕业前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在选题、指导教师安排、答辩与成绩评定等各环节,精心组织,严格要求,保证质量。以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在关键处把好关,在细节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和要求按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教学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否则不能毕业。

第五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实践教学工作考核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各类实践课程(项目)考核

1.改革实践教学考核模式,强调学生实际动手能力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和学校、院(部)两级“抽考制”,将学生学习效果与指导教师待遇挂钩。

2.院(部)按专业大类组建实践教学考核委员会,每学期结束或实训项目学习完成后,由考核委员会依据实训项目考核标准组织考核,各专业、年级实施交叉考核,教考分离,考核形式主要以学生现场操作为主,考核结果作为学生课程(项目)的学业成绩。

3.院(部)每学期对各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进行抽考,每专业每年级抽考十名学生,1-2个实训项目(课程);教务处对院(部)进行抽考,抽考专业、项目(课程)、学生随机确定。根据两级抽考结果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修正。

第五十六条 对院(部)实践教学考核的主要内容

1.实验实训教学的组织、管理及其运行效果;

2.实训、实习的组织、管理及其实施效果;

3.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状态与质量;

4.校内实训(验)室的建设、管理及其利用;

5.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及其功能发挥状况;

6.专职实践教师队伍的建设、使用及管理;

7.兼职实践教师的教学及其效果。

第五十七条 对院(部)实践教学工作的考核办法

1.实践教学考核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教学工作安排,每学期结合期中教学检查情况进行考核,每学年对各院(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或专项考核。

2.实践教学既是各教学单位经常性的教学工作,也是高职院校办出特色的重要标志,对实践教学工作的考核将纳入院(部)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3.各院(部)按照实践教学的管理规定(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对照考核指标整理有关资料,各项材料务必真实、规范、齐全。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