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训(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主体教学之一,也是高职教育办出成效、办出特色的关键。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训(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训(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训(实验)教学质量,根据《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和《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训(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训(实验)环节。实验教学一般是为配合理论学习而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意识;实训教学是指为了熟练掌握某种技术或技能而在真实或仿真的环境中进行反复训练的教学活动过程。包括课程实训(含一体化教学)和独立开设的实训课程。其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实验实训教学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科学性与应用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第三条 实训(实验)教学工作由分管副校长全面负责,教务处负责实训(实验)教学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各院(部)及实训(实验)中心负责实训(实验)教学任务的组织和落实,各院(部)专业研究室负责实训(实验)教学计划、实训(实验)课程标准的制定,各实训(实验)室负责实训(实验)课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实训(实验)教学文件

第四条 实训(实验)教学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施性计划、实训(实验)项目指导书等教学文件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训(实验)教学的随意性。

第五条 各类实训(实验)课程课程标准是实训(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训(实验)教学、规范实训(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训(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实训(实验)教学效果、指导实训(实验)室建设、编写实训(实验)教材和装备实训(实验)教学设施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内的实训(实验)项目和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课程,在进行实训(实验)教学时,必须有课程标准。

第六条 实训(实验)课程的课程标准制定和实训(实验)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应按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第七条 自编实训(实验)指导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实训的名称;实验实训原理;实验实训目的;实验实训内容、学时;方法步骤;实验实训设施;实验实训结果;数据处理;注意事项。

其他实训(实验)教学文件,如挂图、表格、课件、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也是进行实训(实验)教学所必备的,任课教师应根据实训(实验)课程标准要求,精选或自行编制。

第八条 实训(实验)项目手册是实训(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训(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应加大实训(实验)内容的改革力度,将最新技术引入到实训(实验)教学中。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重,同时,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实训活动,逐步实行实验实训的开放教学。

第九条 实训(实验)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案上课。实验实训教案的内容应包括首页、内容与方法设计、教学后记三个部分内容。教案的编制应按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要求执行。

第十条 实训(实验)报告是学生分析、归纳、总结实验实训数据,讨论实训(实验)结果并把在实训(实验)中获得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是教师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实训(实验)报告要用规定的实训(实验)报告纸书写,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验实训名称、学生姓名、专业和班级和实验实训日期、实验实训目的和要求、实验实训原理、实验实训步骤、实验实训数据记录和计算、实验实训结果分析和讨论等。实验实训报告要真实反映实验实训结果,不得伪造。每个实训(实验)内容(项目)都要有标准实训(实验)报告,由研究室组织有关教师和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和审定。

第三章 实训(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实训(实验)教学的具体任务由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内容(项目)确定。各院(部)应根据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组织好实训(实验)教学。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新学期开始前,根据实训(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认真填报实训(实验)授课计划表,院(部)根据授课计划表汇总编制学期院(部)实训(实验)实施性计划,并报院(部)教务科和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五条 学期实训(实验)实施性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改动,教务处、各系(院)依据学期实验实训实施性计划检查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执行情况和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若有特殊原因需要调课、停课、补课的,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为规范实验实训教学,便于系(院)对实验实训教学进度的了解与检查,各实验、实训室应认真编制实验实训实施性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系教务科,以系(院)为单位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四章 校内实训(实验)教学

第十四条 实训(实验)教学开课条件包括:实训(实验)教学环境、设施及设备、课程标准、内容(项目)、教材或实训指导书、授课计划表、课程表、任课教师或技术人员、教案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度)等,要按规定要求准备就绪,符合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十五条 课前准备

1. 实训(实验)室在组织实训(实验)教学时,要提前做好有关仪器设备和实训(实验)物品的准备工作。

2.学生实训(实验)的第一堂课由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实训纪律、操作规范和操作规程、成绩的计算办法等进行教育。

3.凡需预习的实训(实验)课程,任课教师应提前通知学生,布置预习任务。

4.在开始实训(实验)前,任课教师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实训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参加实训(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相应成绩;

5.根据实训(实验)内容(项目)特征选择适合的教学形式,根据设备配置做好学生分组,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按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充分动手,独立操作,以确保实训(实验)的教学学时;同时培养学生认真求是的科学作风,训练规范的操作方法,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分组人数上,原则上要求:上机实验实训、操作实训(实验)l人/组,专业基础课实训(实验)2人/组(大型设备除外),专业课实训(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训(实验)视专业要求而定,一般不得超过8人/组。

第十六条 实训(实验)过程

1.任课教师在实训(实验)前,应简明讲解本次实训(实验)的基本原理、实验实训方法、实训(实验)的目的和任务,强调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规范及操作注意事项等。

2.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教学;教学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严明课堂纪律,保证教学秩序,确保学生独立完成实训(实验)任务。

3.任课教师要做到:勤巡视,了解学生实训情况;勤提示,启发学生思考;勤示范,规范学生的正确操作方法。坚持高标准要求,坚持发挥学生的独立性,坚持人人动手操作。

4.学生必须认真上好每一节实训(实验)课,掌握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做好实训(实验)数据记录和分析;实训(实验)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学生的实训(实验)结果进行审核。

5. 实训(实验)过程中,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停止其实训(实验)实训,对造成事故者、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 实训(实验)课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任课教师和技术人员要检查学生是否整理好仪器、设备,做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有无缺损丢失,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实训(实验)报告的撰写与批改

1.任课教师要对实训(实验)报告提出严格要求,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绘图、分析讨论要求做到严密、严格、严肃。

2.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实训(实验)报告,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字迹清楚、图表完整。

3.任课教师和技术人员对学生的实训(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评分;对不符要求的实训(实验)报告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新撰写。实训(实验)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在下次实训(实验)课时讲解清楚。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必须填写实训(实验)教学记录卡,认真记载实训(实验)名称、学时、专业班级、分组情况、缺课学生姓名、教学效果及学生评价意见、教师小结评语等内容。

第五章 校外实训教学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或带队教师应提前到校企合作单位,深入现场,会同有关人员,制订出详细的实训计划,编写实训指导书或任务书,并磋商落实食宿、技术讲座、资料供给等事项。实训计划经研究室主任审阅,院(部)领导同意后送教务处一份存档。同时指导教师应了解学生的专业基础和思想状况。

第二十条 学生实训出发前,院(部)应进行实训前的教育,召开动员会,讲清实训的意义,组织学习实训计划和实训应注意的事项,使学生明确实训的目的、任务与要求,充分做好实训的思想、业务等方面的准备。动员发动工作必须有完整的文字材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实训教学含课堂教学和现场教学。

1.课堂教学包括介绍实训单位基本情况及有关规定,讲授与实训有关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与专门知识,以提高实训效果。

2.现场教学,要求学生尽可能参与实训单位的实际工作,严格要求学生完成实训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督促学生记好实训日记,指导学生撰写实训报告,及时检查学生实训任务完成情况。

3.配合实训所必要的参观,一般应在实训所在地解决。

第六章 实训(实验)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实验)课成绩考核由实训(实验)教师负责组织进行,包括平时成绩考核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考核可分为出勤情况、回答问题、操作和实训(实验)报告完成情况;期末考核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含口试考核),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课考核成绩以学生实际现场操作为主,理实一体课程考核成绩按理论: 实训(实验)=5:5比例折算,计入学生该门课程的总成绩,理论基础课中的实训(实验)考核成绩,按理论: 实训(实验)=7:3比例折算,计入学生该门课程的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无论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课程(项目)成绩或理论课、理实一体课程中的实训(实验)成绩,学生缺勤、作业缺交达1/3者,该实训(实验)课程以不及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实训(实验)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在理论课考试前,报院(部)教务科和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各一份,并按要求及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

第七章 实训(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部)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应进行一次期中实训(实验)教学质量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将不定期进行实训(实验)教学检查,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训(实验)报告完成情况、了解和检查各门实训(实验)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实训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要及时做出实训(实验)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实训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训(实验)教学质量和实训(实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及时整理实训(实验)教学档案。实训(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各类实验实训教学文件、实验实训教学记录卡、实训(实验)报告、实训(实验)开出率统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情况、学生实训(实验)报告、实训(实验)室年度报表、实训(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训(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