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用房和教学场(馆)是学院的重要教学资源,管理、使用好这些资源,对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稳定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合理的使用好、管理好这些资源,使之更好的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教学用房和教学场(馆)等教学资源的调配和租、借权均属学院,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并代表学院行使租、借权。各院(部、馆)对调配给本单位的教学用房和教学场(馆)拥有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但不能自行外借或出租。

2、院外单位需要租用我院教学用房和教学场(馆),须履行租用手续。办理手续应先征得使用该教学场地的院(部、馆)同意,并至少提前一周到教务处办理租用手续,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在向学院计财处缴费后方可使用。租用期间管理工作仍由使用该场地的教学单位负责。

3、各院(部、馆)根据租用单位缴费情况,安排教学场地,并回收办理完毕的教学场地租用申请表,交教务处留存。

4、教学用房及教学场(馆)租用标准:

(1)普通教室100元/间/天,租用10个以上教室进行集中考试50元/间/天;

(2)多媒体教室300元/间/天;

(3)实验室120元/间/天,使用精密设备及其他耗材费用另行收取;

(4)体育馆、运动场500元/天;塑胶跑道运动场1000元/天;

(5)礼堂、学术报告厅1000元/天。

5、各院(部、馆)要制定教学场地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使用教学场地的管理。

6、院内各单位因公使用其他单位教学场地,应提前与教务处联系,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7、学院其他场地的使用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8、使用其它及设施、设备,按成本和折旧费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