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鼓励教师自制(改进)教学设备,对教师申请自主研制(含落后设备的更新、闲置设备的改造等)教学设备实施立项,并给予资金扶持。为了规范学院教师自制(改进)教学设备工作,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特制定此规定。

自制(改进)教学设备的范围

市场无供应,通过自制有利于教学使用且效果良好的;

市场虽有供应但自制能够保证技术指标和性能并能够较大幅度节约资金费用的;

对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使其功能扩展、性能提高,而且更有利于实践教学的。

自制(改进)教学设备的管理

自制(改进)教学设备按照“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投入使用”的程序进行管理;

自制(改进)教学设备先由教师提交“自制(改进)教学设备立项申请书”,经所在专业研究室集中研讨、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后交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的自制(改进)教学设备项目由学院立项,立项后的项目方可实施;

教务处教学设备管理中心对正式立项的项目按项目所需给予资金扶持。

教务处教学设备管理中心要对自制(改进)教学设备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控。

自制(改进)教学设备项目的样品完成后,教务处教学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样品进行验收。样品验收通过后进行试用(试用期三个月),样品试用合格后方能按照需求进行批量生产,整体项目完成后教务处教学设备管理中心予以验收入帐。

自制(改进)教学设备的奖惩

酬金的支付:正式立项的项目整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学院按节省费用(市场价减去成本价)的30%--50%进行奖励。

工作量的计算:正式立项的项目整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照《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奖励办法》(襄职院研[2010]16号)计算教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量。

3、 不合格的处理:自制(改进)教学设备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教务处教学设备管理中心暂停有关材料扶持并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能给予奖励,项目组成员2年内不能再申报同类项目并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问责。

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