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正常、安全、有效地使用,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要经常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自觉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要经常进行检查和认真维护,确保仪器设备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事故者,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拆卸仪器设备零部件,或在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尚未掌握其操作技术的情况下使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不遵守本单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

(四)仪器设备外借,长期不归还,造成事实上遗失;

(五)因防范不严造成仪器设备被盗。

第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经核实确认可免予赔偿。

(一)正常实验操作,由于设备客观原因,或不可预见等特殊条件下造成损坏、损失;

(二)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过了正常使用年限,自然损耗、损坏;

(三)在保管工作中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并有学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者。

(四)因特殊情况(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成意外损坏。

第五条 学院职工离院时须将所使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尤其是工作和生活两用仪器设备)移交给所在部门。如果离院未办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将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仪器设备遗失事故进行赔偿处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事故的赔偿原则。

(一)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坏、遗失的,由个人赔偿。

(二)因单位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防范不严的,由单位赔偿。

(三)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学院,造成损坏或遗失的,由个人赔偿。

(四)仪器设备被盗属管理不善的,由个人赔偿;

(五)属于多人保管、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六)对于重大事故责任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属违法行为,还要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一)零、配件的损坏丢失,只计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根据整机的新旧程度折价计算;

1.仪器设备在折旧年限以内,按以下方式计算:

赔偿金额=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赔偿比例不低于原值的50%)=(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2.仪器设备在折旧年限以外,赔偿比例按原值的50%赔偿。

3.仪器设备折旧年限:电子产品类8年,仪器仪表类15年,机电及大型仪器设备类20年。

第八条 赔偿处理程序。

(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遗失事故后,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责任人出具书面损坏或遗失原因,填写《仪器设备损坏(遗失)事故报告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报院长。

(二)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赔偿手续,由教务处对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的情况核实后,开具《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通知单》,赔偿责任人到学院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财务处收到缴款后,开具缴款收据。缴款人凭缴款收据到教务处办理仪器设备的销帐手续。

(三)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赔偿责任人,经单位负责人及学院主管部门确认赔偿金额后,应于两周之内把赔偿款项缴入学院财务处。对无故拖延和拒绝赔偿处理的教职员工,学院将予以通报,并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执行;单位赔偿从自创经费或下一年度办公费中扣出;学生赔偿由其所在的院(部)督促赔偿,若拒付则教务处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