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到合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所有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更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能维修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报废,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闲置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范围:因教学任务改变,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因更新换代或性能指标达不到专业教学需要,淘汰不用的仪器设备;因其它原因而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申报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完好无损并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申报。

(一)闲置仪器设备应及时申报,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二)申报单位填写《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申报单》,单位负责人审核,填写调剂建议并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处理。

(一)处理闲置仪器设备,先进行校内调剂,最大程度地利用其使用价值,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二)校内调剂实行无偿调拨;教务处不定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公布待调剂的仪器设备,供相关单位查询选择;相关单位选定仪器设备后,填写《调剂仪器设备申领单》,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调拨手续;

(三)校内调剂后剩余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统一处理。

第三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仪器设备;长期使用,耗费太大,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陈旧过时,性能指标达不到使用要求且难以恢复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申报。

(一)单价10万元以下的报废仪器设备,申报单位填写《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申报单》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教务处择期会同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废仪器设备,填写《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申报单》,申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聘请校外专家组织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

(三)教务处每学期对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汇总,集中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废。

第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一)经审批报废的仪器设备,由申报单位于每学期结束时集中送交教务处指定地点,教务处验收后办理出账手续;

(二)需要报废仪器设备零部件用于仪器设备维修或自制实验装置的单位,可到教务处办理领用手续;

(三)处理报废仪器设备,采用分门别类、以质论价、招标竞价的方式,尽可能回收残值;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处理闲置、报废仪器设备回收的资金,按学校规定统一入财务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