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仪器设备全部实施襄阳市财政统一招标采购。本办法适用于受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授权委托学院自身组织的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实施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的根本性法令,本办法以此为依据,目的是通过供货商的公平竞争,实现择优选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增强设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投标者应靠优良的产品质量,良好的社会信誉,科学的经营管理,优惠的产品价格,良好的售后服务参与竞争。

第四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我院仪器设备的招标、评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纪委、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评标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在院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采购招、评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协调招标或议标采购;办理招标采购中申报审批、商检咨询、物资信息、招标、议标公告等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审核招标项目;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意向书;

4、对投标单位资格检查;

5、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6、组成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7、组织招标、评标;

8、组织签订中标合同;

9、负责招标设备的合同管理和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七条 组建学院评标专家库。分专业大类组建学院评标专家库,吸收学院内外具有高级职称、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入库。评标专家的产生采取在学院纪委审计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选择。

第八条 招标、评标采购过程在学院纪委和审计部门监督下进行,纪委和审计部门对招、评标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部门检查纠正。

第三章 仪器设备招标范围

第九条 凡使用学院资金(包括各种专项基金、科研经费、自筹经费、捐赠资金等),购置金额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生产厂商在三家以上的仪器设备均须采取招标、议标方式进行采购。生产厂商在三家以下或有效同类仪器设备参加竞争的厂商少于三家的,或专业性较强,用招标方式不能引发竞争的,采用常规方法采购。

1.总价值5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套)价格在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以上;

3.其它综合购置项目(如语音室、多媒体电教室、网络布线、防火、防盗系统等),其购置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

4.总价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购置,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 凡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且采购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仪器设备,按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凡经费来源于湖北省政府,且采购符合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按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一条 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其办法和标准按照《2012年襄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受襄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由学院自行组织的仪器设备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具体采购方式由学院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襄阳市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集体确定。

1公开招标:是学院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通过报刊、信息网络和其它媒体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法人参与投标竞争。

2.邀请招标:是学院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厂商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竞争。

3.竞争性谈判:是学院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是批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采购的采购方式。

5.询价:是指学院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向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单位须知;

2.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3.投标价格的要求和计算方式;

4.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5.交货、安装调试或验收时间、要求;

6.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质证明文件;

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9.售后服务要求;

10.结算方式;

11.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

12.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13.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14.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销售)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招标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内外设备生产、经销商,具备招标条件,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联合投标的必须由一个投标单位承担责任和义务,但设备需求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方应在招标文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索取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投标方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和若干副本,评标时一律以正本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

1.投标书;

2.投标数量及价格表;

3.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4.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5.偏差说明书(对投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6.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7.投标文件中规定提交的文字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方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限),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将主要设备进行转包。

第二十四条 所有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按统一格式密封送到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过期视为放弃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人主持,招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投标代表及其它相关人员出席,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2.开标前,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当场宣读投标方案的名称,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价格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3.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一个星期内进行(除非确有特殊理由)。

第二十七条 标底

1.设备标底由招标小组及有关专家共同协商确定。

2.设备标底价格应以招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考虑价格变化因素。

第二十八条 评标和定标

1.为了保证评标工作公正性、权威性,学院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领导小组部分成员、项目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专家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学院纪委审计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与投标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总数一般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前,应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必要和可能时,应对投标单位提供的样机或样品进行技术测试,并将测评报告作为评标的参考资料。在评标过程中,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者,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

3.评标委员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以及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投标者,综合评价出优选方案的中标方,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者最终中标。

4.设备的评标、定标工作,在开标后马上进行,最迟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大型设备另定。

5.在评标过程中要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方或有关人员透露,透露者取消评委资格,并受学院行政纪律处分。

6.评标过程要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选出中标方。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后,招标单位要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1.投标商未提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超出信誉范围投标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代理投标商未附有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5.投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6.投标书无法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

7.投标商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8.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执行、设备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招标结果是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招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按照《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三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按合同向学院提供采购的仪器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与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成立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小组由使用单位的技术专家、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供货方代表、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学院计划财务处、学院教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小组长由使用单位技术专家担任,负责主持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招标书的具体要求和供货商合同中的承诺,对所购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在《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检测结束后,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由组长在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意见、做出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对于未能通过的验收,学院教务处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货商派员检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设备,按合同上签定的时间严格执行付款。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后付款的,应向供货商做出说明,与供货商达成一致后按新确定的付款时间执行付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凡有以下违反学院招标采购规定者,由学院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泄露标底;

2.招标过程中走过场,明招暗送;

3.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的报价;

4.发标至开标期间,私下与投标者接触,接受礼物,礼金,请吃,娱乐和游玩等;

5.与投标者互相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

6.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

7.违反学院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行为的可中止招标活动或宣布招标无效。

1.因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方做出错误响应并造成损失的;

2.投标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3.投标方串联投标,哄抬标价。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凡学院资金、上级下拨专用资金、外单位或校友捐赠资金、各院、院(部)自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均适用本法。

第四十四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应将所有招标采购文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1.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采购活动记录、经费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购货合同、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

2.招标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招标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招标采购方式及采用理由;

(4)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组成;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单位的理由;

(6)废标的原因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的新规定不符,按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的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