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水平,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或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技能竞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学生参加或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的校内外各类竞赛(含教学竞赛、职业技能竞赛、文体竞赛等)并获市级及以上团体或个人奖励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经费从学院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学院对技能竞赛级别的认定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技能竞赛的认定。

(一)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等国务院所属机构举办的全国教师或学生技能竞赛。

(二)省级竞赛是指由湖北省教育厅等省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举办的全省教师或学生技能竞赛。

(三)市级竞赛是指由襄阳市教育局等市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举办的全市教师或学生技能竞赛。

(四)院级竞赛是指由学院教务处举办的教师或学生技能竞赛。

(五)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主要任务的学术团体(含各专业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技能竞赛,按省级认定,其余以此类推。

第五条 同一项目逐级获奖,只按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学生参加各级政府所属机构组织的技能竞赛获得团体、个人奖奖励见下表:

奖项

国家级

省级

市级(院级)

团体一等奖

3000元

2000元

800元

团体二等奖

2000元

1000元

500元

团体三等奖

1000元

500元

300元

个人一等奖

2000元

1000元

500元

个人二等奖

1000元

800元

200元

个人三等奖

500元

400元


第七条 对教师或指导教师的奖励。

(一)对教师或指导教师的奖励以项目为单位进行,2人以上教师完成或指导学生完成的获奖项目,根据工作量协商分配奖金。

(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政府所属机构组织的技能竞赛获得团体、个人奖奖励见下表:

奖项

国家级

省级

市级(院级)

团体一等奖

8000元

3000元

1500元

团体二等奖

5000元

1500元

1000元

团体三等奖

3000元

800元

500元

个人一等奖

4000元

1500元

800元

个人二等奖

2000元

1000元

500元

个人三等奖

1000元

500元

300元

(三)教师参加各级政府所属机构组织的技能竞赛获得团体、个人奖奖励见下表:

奖项

国家级

省级

市级(院级)

团体一等奖

5000元

2000元

1000元

团体二等奖

3000元

1500元

800元

团体三等奖

1500元

800元

500元

个人一等奖

3000元

1500元

800元

个人二等奖

1500元

800元

500元

个人三等奖

1000元

500元

300元

第八条对组织单位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竞赛获奖项目500元;省级竞赛获奖项目300元。

第四章竞赛成本核算

第九条各类技能竞赛成本包括参赛报名费、差旅费、奖励费、耗材费和工作量报酬五部分。其中国家级学生技能竞赛团体项目每个项目总成本控制在3万元以内,省级学生技能竞赛团体项目每个项目控制在1.5万元以内,市级(院级)学生技能竞赛团体项目每个项目控制在0.5万元以内。成本超过最高限额的项目,扣减部分奖励经费或压缩工作量报酬。

第十条参赛报名费、差旅费据实报销。奖励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耗材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竞赛方案,由教务处统一控制。

第十一条工作量报酬主要用于教师指导学生参赛的竞赛项目。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必须制定参赛方案、指导教师分工和培训授课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批。其中集中授课和集中辅导的项目,按每天6-8课时计算工作量;未集中培训授课,参赛形式为论文或作品的竞赛项目,指导教师按每篇论文(作品)10个课时的标准计算工作量。

2.工作量报酬统一按20元/课时的标准核算金额。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参赛前必须向教务处上报参赛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后备案。凡事后申报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结果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并根据竞赛内容制定奖金发放表和工作量报酬表,经学院领导审核签字,财务处发放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