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给学生选择课程和学习进程更大的自主权,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学制和修业年限

1.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3年,弹性修业年限为2~5年。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按原学制计。

2.符合条件的学生,经个人申请、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延长期的培养费和管理费。

3.学生中断学习而从事其它非学习活动的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学年,否则其前期课程的学习成绩作零分处理,应征入伍者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课程分类

学院提供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1.必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性质规定的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保证,学生一般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序列修读。涉及到的主要课程类别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教学见习、顶岗实习等)。

2.选修课:指为巩固和深化学生的专业技能或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类。

(1)限选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围绕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向分设的若干门(组)课程,用以深化或拓宽学生的学科专业基础。限选课体现了一个专业内的不同方向或不同的知能结构,学生必须选择其中一组或若干门课程进行修读。

(2)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潜能而开设的选修课程,包括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任选课的范围涉及中华文明、西方文明、数理科学基础、自然科学基础和艺术(人文)素质等方面的课程。

学生应根据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及学校规定的必修、选修课程学分的比例,在听取指导教师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地选择所学专业的选修课程。

第三条 学分规定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

1.学分的组成。学分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包括课程学分、职业技能学分、课外学分。

2.学分的计算。

理论课程学分按课堂教学时数计算,原则上每18个学时计1学分。计算时可根据课程重要性作适当调整。

独立开设的实验(习)课程每30学时计1学分。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每周计1学分。

公共体育课每学期计2学分,义务劳动计1学分,军训计2学分。

职业技能学分指学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职业技能项目考核获得的学分。职业技能项目是指学生从事本专业相应岗位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的、具有一定综合性特征的能力要素的组合。各院(部)应对各专业学生毕业时应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必备的技能证书做出具体规定,职业技能项目的训练和考核应独立于课程,每30学时计1学分。学生获得不低于专业规定标准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后可补记相关技能项目的学分。

课外学分是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素质拓展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学生参加科技和文体活动、获得发明专利和资格证书、发表学术论文和宣传作品等,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给予一定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获得6个课外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级教学和科技竞赛,完成集训任务者给予1学分,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4、3学分,获得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2、1学分,获得其它级别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3、2学分;学生获得发明创造专利者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给予3、2、1学分;学生发表论文或作品按核心期刊、一般公开刊物、院报分别给予3、2、1学分;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给予3、2、1学分;大学英语考试通过六级、四级和全省三级的,分别给予3、2、1学分。

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等也可参照上述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

1.制订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明确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立足素质教育,突出高职教育的特色。

2.制订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要强化职业导向,优化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课程体系。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岗位需求和职业标准为依据,以满足学生职业生涯的需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为目标,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工作过程和工作情境组织课程,并明确规定各专业的学时学分总要求及必修课程的结构、比例。

3.基本学分按中等程度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完成的课程总量为基础,学生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比例文财经管类专业应为6:4,理工农医类应为5:5。

4.课程结构及学分分配

原则上三年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不低于140(含技能学分)。必修课(含工具学科平台、专业基础理论平台的全部课程及部分专业技能平台课程)学分的比例应达到85%、选修课的学分不超过15%(限选课的比例应高于任选课)。三级平台课程学分应占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的90%以上。

各类课程的比例可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5.三年制专业原则上第一学期与第五、第六学期不安排选修课,从第二学期起按开设的选修课进行选课。

6.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各院(部)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原则意见组织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拟定、审议和修改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查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分管院长签批后生效执行。对已经批准执行的计划,不允许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应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五条 成绩考核

1.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2.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理论考试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其它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记分。五级分制分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分制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 60分以下为不及格。无法按百分制与五级分制评分的课程,如上课时数过少(少于25学时)、讲座性质及纯实践性质(如实验操作技术)的课程,可采用两级分制评定。

2.采用百分制的考试课程按照平时成绩30%、考试成绩70%的比例计算成绩;考查课程按照平时成绩40%、考试成绩60%的比例计算成绩。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含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调查等约占30%)、课程讨论、质疑答问(约占30%)、平时测试(约占40%)等组成。考试课程必须进行学期考试,形式有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等。对于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产品开发等实践环节,以实习实训单位的评价、完成的产品、图纸质量及答辩的成绩确定最终成绩。

3.考核成绩达到60分、合格或及格以上者,才能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经院(部)批准的免修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4.各院(部)要努力推行考试考核方式改革,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和阅卷。鼓励教师采用口试、笔试和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综合能力测试。

5.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在课外加强自修,提交自修笔记,然后通过考试预约报名系统参加课程补考。补考成绩超过60分按60分计算,并获得相应的学分。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修。

6.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前持有效证明到院(部)办理缓考手续,经院(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者也要通过考试预约报名系统参加课程补考(无须提供学习笔记)。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同时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修。①一门课程无故缺课次数累计达到10次(或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②作业缺交、实验缺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量三分之一以上者;③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考核不合格者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部)教务科,由院(部)教务科张榜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分绩点

1.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是各类评奖、选优、选课、辅修等的主要依据。不同课程成绩对应的课程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

百分制

95-100

90-94

87-89

83-86

80-82

75-79

70-74

60-69

60以下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课程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0

0

2.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均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

将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七条 学生选课

1.选课人数至少应达到20人方可开班。每班选课人数的上限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原则上不超过120人。

2.鼓励学生跨学科选课,文财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应至少选修一门自然科学基础类课程,理工农医类专业的学生应至少选修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类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的学分一般应达到2-4学分。

3.建立选课机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分别规定本专业限选课程的最低学分数,学生可依据个人兴趣、特长等进行选择。覆盖面较大的必修课(如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大学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要紧密结合专业进行课程设计,要求逐步开出不同层次/级别(内容深浅不同)或不同规格(面向不同专业)的课程,为专业服务。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考试机制以适应分级或分层教学的需要。教师比较富余的必修课程,所属院(部)应开出平行课程供学生试听和选择。

4.选课原则及要求

(1)人才培养方案是选课的重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生公布。各院(部)对学生选课应提供咨询或指导。

(2)学生选课首先要保证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先选修先修课。跨学期课程,应连续选修。

(3)学生选修课任务一般应在第2-4学期内完成。且以上课时间不冲突为原则,如无法完全保证,应遵循如下规定:

①不能选修上课时间完全冲突的课程。

②上学期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0以上者,经任课教师同意、院(部)批准,可选修部分时间冲突的课程,并优先保证必修课上课时间。

(4)学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

(5)选课数量必须满足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各类学分的最低总学分要求。对于学习基础差或体质差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三年或五年)难以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

(6)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以24学分为宜,每学期修读的学分至少要达到16学分。

5.选课程序

(1)每学期期中,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各院(部)提供的任选课开课计划。在校学生根据教务处提供的任选课程、授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在网上选课。

(2)教务处根据学生网上选课情况,于每学期结束前下达任选课教学任务及任选课课表到各院(部)。

(3)课程所在院(部)向任选课教师提供选课的学生名册,供日常管理和考核使用。

(4)对于确定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不得随意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5)限选课由各专业学生结合个人的兴趣、爱好及特长等进行选择,各院(部)教务科进行汇总,不足20人的方向课原则上不予开出。

第八条 自修、免修、重修(考)与辅修

1.自修

(1)学生对于专业计划中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且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者,可以申请自修部分后续课程。

(2)学生在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内向院(部)提出自修申请,经院(部)审核登记,报教务处批准后,本门课程方可自修。

(3)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学生(要参加该课程实验并获得实验成绩),要由任课教师明确告知自修任务(需提交的自修材料),且必须在课程考试前两周内提供自学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4)自修某门课程且有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不得单独命题。考试卷面成绩即为该课程的最后成绩。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必须重修,且不得申请其它课程的自修。

(5)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两课”)、体育课、实验课、军训、选修课、义务劳动、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项目等不得申请自修。

2.免修

(1)学生通过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2)学生转专业,原所修课程的专业要求不低于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可免修相应课程。

(3)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在内容、学分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免修相应课程。

(4)学生在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内向院(部)提出免修申请,经院(部)审核登记,符合条件者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该门课程方可免修。

(5)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两课”)、体育课、实验课、军训、选修课、专业课、义务劳动、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项目等不得申请免修(因转专业或辅修产生的免修除外)。

3.重修(考)

(1)必修课补考仍未取得学分者、擅自缺考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必须重修。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直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为止。课程重修的手续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办理。

(2)重修一般以自修方式进行,自修完成后,学生须提供课程自修笔记(占总评成绩40%),并在考试预约管理系统中报名参加补考(卷面成绩占60%),总评成绩合格后可取得相应学分。

(3)体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于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研究室主任审核同意,院(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安排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内容情况评定成绩,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并注明体育保健课)。

(4)毕业学期必修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考试不合格或累计到毕业学期仍未重修的必修课程,不予在校重修,学生先肄业离校。离校一年内,边工作边学习,然后通过考试预约系统报名补考,提交学习笔记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4.辅修

(1)政治素质好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主修专业前三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的兴趣和有一定的基础者,经本人申请,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辅修第二专业,并办理注册和交费手续。

(2)辅修从第四学期开始,凡修满辅修专业有关课程的学生,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供用人单位参考。

辅修专业学生学习采取随相应班级听课或网络学习等其它方式进行。

第九条 实践教学环节

1.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必须进行充分的岗位调研,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得到体现,其实施程序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一致。

2.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训、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技能训练与考核、实验实训课、教学与生产实习、岗位能力实训、毕业设计、产品开发等。

3.实践教学的实施必须考虑校内外的教学资源条件,采用有效形式,如分组、预约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证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实地参与实践活动。

4.实践教学环节课时应占到总学时的2/5~1/2。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1.一年级学生全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当学年学分50%者。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相应学年学分60%者。

本条所指学分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

第十一条 延长修业年限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

(2)自愿放慢学习进程者。

2.办理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时间在每年的5月份集中办理。申请者填写申请表后,经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3.延长修业年限(不含由于休学、停学而延长学习期限)者,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习阶段,学院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教育资源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应征入伍按相关规定办理。

1.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期间超过学制两年者(含休学、停学等)。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复学复查不合格未准予复学者。

4.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5.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应该休学,经动员逾期两周仍不办理手续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院批准结婚者。

9.自费出国留学者。

10.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按上述规定作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11.课程旷考达三门次以上者。

12.考试舞弊情节严重者。

1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

14.一学年所修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1/3者。

凡属自动退学者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审查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核实,提交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其它退学情况由各院(部)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退学的学生应在2周内办理有关退学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费用亦一律不予退还(预收的教材费除外)。

第十三条 毕业、肄业与结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操行考核)、体育合格,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并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生所在院(部)应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当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学生所在院(部)再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复审。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对于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5月份进行。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延长的学习年限),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规定最低学分要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肄业处理:

(1)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90%以上学分者。

(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作肄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允许在离校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返校申请补考原不及格课程,并按规定交纳重考费,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不合格者要重新完成毕业论文,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获满规定总学分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3.对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含延长的学习年限)未修满规定最低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或先就业、创业,最多不超过2年。经学院批准,学生在延长的期限内(已完成总学分的80%以上者)可边工作边学习,也可在校学习。通过学院组织的考试或按免试条件申请免试,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在校学习者按学期交纳学费,边工作边学习者按学分交纳一定学费或管理费用。

4.在校学习期间,凡取得45学分以上者,无论以何种原因退学(开除学籍除外),或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停止学习,一律做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未达到45学分及勒令退学者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