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依照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院校教学管理要点》的精神,以及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学的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校一切工作都应围绕教学工作开展。应把教学管理摆在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并通过教学管理来带动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是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学校对教师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教学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一把手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措施等。

第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教育专家和有专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工作督导组织,配合二级院(部)和教务处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学校的教学工作由教务处指导、组织和协调,院(部)教学工作由院(部)院长(主任)组织,研究室具体实施。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宏观管理,协助校长和分管校长指导全校教学工作,负责提出学年教学工作要点,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检查监督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组织专业、课程建设,组织全校性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负责全校教材、设备供应与管理等项工作。

第九条 院(部)是根据专业性质和课程类别划分的教育教学行政组织,在分管校长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建设和管理,接受学校职能管理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研究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由一门课程或若干门相近课程的教师组成,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五人。其主要任务是在院(部)的领导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新生入学前,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学生修业期间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适时地进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

1.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

2.强化职业导向,优化课程体系。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岗位需求和职业标准为依据,以满足学生职业生涯的需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为目标,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工作过程和工作情景组织课程,充分运用改革的成果,形成并不断优化以任务引领型课程为主体的具有工学结合特色的现代高职教育课程体系。

3.突出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教学模式的改革,特别是教学组织模式的改革设计。结合专业特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设计具有专业特色和区域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课程特点与教学保障条件,构建特色鲜明的教学组织模式,

第十三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能力培养贯穿教学全过程的原则;突出应用性、针对性和超前性的原则;基础厚、口径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及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构成与学时安排

1.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专业基本信息;指导思想;专业定位(培养目标;职业面向及职业能力要求);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组织模式;课程体系;实施保障条件;教学进程表;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学时比例、必修、选修安排、核心课程说明等)。

2.三年制专业的课时总数一般为2800-3200学时,实践学时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50%。

第十五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

1.教务处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专业建设委员会及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作为学校文件发至各院(部)。

2.各院(部)根据文件要求组织专业建设团队(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广泛开展行业企业及人才市场需求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确立及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对培养人才所需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进行认真分析、设计,所拟订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及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定,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性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任何类型的课程都应自成体系,并且有一定的教学学时,否则列为讲座。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条件。

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院(部)必须按要求执行。教学任务按专业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院(部)和研究室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总体协调。

2.院(部)每学期期中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本院(部)所设专业各年级下学期的开课计划,经院长(主任)审核后,送交教务处审定。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执行,由课程的开课单位下达授课任务。

3.院(部)在承担教学任务后应迅速组织研究室落实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的安排应由课程所属院(部)派出,授课院(部)若有异议,应与派出教师的院(部)协商解决,禁止任何个人行为,教师定位情况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4.院(部)依据教师定位情况安排下一学期教学活动和教学场所,编制课表,于学期结束前分发至每个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5.人才培养方案所列其它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军训、就业指导、形势与政策、国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实践等,由院(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安排,要编制单项实施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6.经批准并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其课程名称及教学环节名称,以及学时数、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报教务处审批。

7.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订或制定相应实施性计划,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各类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为:

1.制订出合适的课程标准;

2.确定好主讲教师;

3.选、编好适用的教材;

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订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性计划;

6.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7.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院(部)在学期开课前应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确已具备这些条件的方可开课。

第四章 课程标准

第十九条 课程标准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定的某课程教学内容及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择编写教材,装备教学设施,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编制课程标准是使每门课的教学环节得以规范的一项重要工作,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各院(部)指导相应的研究室研制出课程标准。

第二十条 制定课程标准应把握的原则

1.遵循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原则。

2.既要满足“岗位人”“职业人”的需要,又要考虑生存发展的“社会人”的要求,要强调人才的职业能力和素质,要符合产业和人才市场的需求。

3.体现统一要求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适应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课程要以人为本,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对教学内容的取舍和内容排序要考虑职业性原则和学生认知规律,以职业工作(项目)来选择课程内容并合理安排教学顺序,实施以真实工作任务或社会产品为载体的教学方法,融“教、学、做”为一体。

第二十一条 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

课程标准不仅要对学生的知识目标提出明确要求,尤其重要的是要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须达成的能力目标和态度目标提出明确的要求,全面体现课程标准三位一体的功能。课程标准主要包括课程定位、课程目标、课程设计、课程考核、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源、编制说明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编制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1.课程标准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院长(主任)责成研究室主任组织编写,研究室主任要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合作企业专家等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职业岗位对课程的要求编写。课程标准要经过研究室认真讨论审核,送交院长(主任)审批,再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2.覆盖面较宽的公共课、基础课、任选课的课程标准,应顾及不同专业的特殊要求;为其他院(部)编制的课程标准,应以课程所属单位为主,相关专业配合,联合制定,以满足课程所在专业的基本要求。

3.课程标准一经批准,任课教师要认真学习、领会,在制定授课计划和实施教学时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4.课程标准应随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及时修订。课程内容涉及的知识、技术或岗位要求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课程标准,但要履行审批手续。

5.课程标准作为专业教学资源的一部分,向校内教师和学生开放。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要严格按课程标准进行授课,研究室应把经常检查课程标准执行情况作为研究室活动主要内容之一。各院(部)在期初、期中、期末要定期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把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对教师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 课 表

第二十四条 课表是学校教学活动的指令,是确保教学计划正常有序运行实施的重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编制课表的主要原则

1. 同一教学对象,同一课程,一般不得四节连排。

2.同一课程的编排在时间分布上应避免过于集中,在同一周内应尽量均匀分布。

3.所有以技能培养、训练为主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合班排课。

4.所有合班上大课的课程,必须是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担任主讲,应安排一名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原则上由助教及以下职称教师担任,辅导教师应随班听课和负责辅导答疑,辅导课也应在课表上反映。

5.每天上午一、二节课不安排体育课、自习课,每天下午七、八节课原则上不安排体育课。

第二十六条 下一学期课表(新生课表除外)必须于上一学期结束前一周编排好并下发到班级、教师;课表一经编排下发,除教务处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要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课由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标准提出实验计划或实训计划,经院(部)审核通过,由院(部)编制实验、实训课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禁止教师个人自行调课和教师之间相互换课、私自找人代课。若需调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教师必须在开学前依据课程标准编制授课计划,除个人使用的一份外,另一式二份,分别交院(部)、教务处留存。初次开课的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应主动征求研究室主任和其他教师的意见。

第六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三十条 教师任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了解本专业发展的最新成果。

2.已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工程师、技师或其它专业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3.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重视德育,教书育人。

4.教师应力争成为教育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较强的双师型(或双师素质)教师。

第三十一条 对新任教师和开设新课的教师应进行岗前培训,并要求课前试讲。教师要认真学习《教学工作规范》,填写《襄阳职院教师任课资格审查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课。

第三十二条 对新教师必须安排教学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师德好的教师带教。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备课是教学的首要环节,认真备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做到不上无准备之课。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认真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明确本课程在教学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的衔接。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对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应在教研活动中进行集体讨论,广泛搜集并认真研读各种教学参考资料,不断开拓自己的视野,以求对本课程的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深刻的把握,帮助自己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认真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他们对开设本课程的设想和要求;了解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了解他们之间的个性差异;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以便教学从实际出发,准备充分,有的放矢。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确定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对于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材料、实训设备以及其他教具、图表、课件等都要进行充分地准备。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写出教案(课堂教学设计案),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教案应包括:课程的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的进度和时间分配以及教学条件等的配合使用。教案是上课的依据,所有教师都要认真编写。

第三十九条 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辅之以集体讨论、研究。研究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统一平行班同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展,并组织好相互听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第八章 课堂教学

第四十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最主要形式,是教书育人的最主要手段。严肃认真地对待每堂课,能使学生学有所获,是教师职业道德最集中、最具体的体现。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授课计划和课程表的安排进行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轻易调(停)课。因公或因私需请假、调课的,必须办理请假、调课手续,因请假、调课导致无人上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院(部)应根据课程类型(理论课、理实一体课、技能课)和教学内容的需要安排教学场所(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生产性实训工厂;校内基地或校外基地);教师应根据教学场所的不同组织教学,并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教师应圆满完成每堂课的教学任务,实现每堂课的教学目标。

第四十三条 坚持学生为主体,不断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知识、能力有机融合,实现教学做评一体化。

尽可能地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

第四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上要衣冠整洁,谈吐文雅 ,举止大方,任何时候都不得穿背心、裤头、拖鞋进入教室,讲课要用普通话,板书整洁合理,字体规范美观,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关注学生学习状态,维护课堂纪律,认真填写的《教学日志》。

第九章 实践教学

第四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教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的主要途径。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教学,主要形式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练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四十七条 遵循高职教育规律,坚持能力、知识和素质协调发展与“学生动手优先和生产性实训优先”的原则,按照“校中厂”“厂中校”的新模式,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资源,统筹兼顾校内实训、轮岗实训、顶岗实习等各个实践环节,对实践教学进行系统化设计,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实训项目,创新实践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实践教学考核办法,全面提高学生动手能力。

第四十八条 实训(实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由各院(部)结合校内外具体情况拟定,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实训(实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性质、目的与任务;内容、方式、场所和时间分配;学生分组情况与指导教师的安排;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组织与保证措施等。

第四十九条 课程设计、综合练习、社会调查的选题,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立足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选题由任课教师拟定,经研究室审核后,报专业所在院院长批准。

第五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毕业前进行综合训练和模拟从业训练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选题应注重针对性、应用性和和实践性,具体由院(部)拟定,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第五十一条 选聘有一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践活动。指导教师应根据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的要求,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耐心指导,注重学生基本技能、技术应用能力、创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培养。

第五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地批改学生实践活动后提交的实验、实习、实训、调查报告或设计成果,综合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实践教学活动一般单独开设,单独考核。

第五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实训(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训(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训(验)教学改革,提高实训(验)教学质量,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实训(验)教学、科研活动,各院(部)、实训中心应根据实训(验)室的实际情况,有序地对实训室实施开放。

第十章 课外辅导与作业批改

第五十四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环节,包括实验实训课教学与技能课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运用和全面掌握,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所有教师都应做好这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每门课程一般安排一名辅导教师,确实不能另行安排辅导教师的,安排主讲教师辅导。辅导过程中教师应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带共性或倾向性的问题、意见或要求,并及时加以解决,以改进课堂教学和实践课教学。

第五十六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带共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帮助,耐心辅导。辅导答疑情况要作记载。

第五十七条 对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或兴趣小组,有关教师、班主任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课外活动成为第二课堂,成为培养学生素质的途径之一。

第五十八条 课外作业(含技能训练、实验、演练、操作等)是帮助学生消化、掌握、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和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重要途径,所有教师都必须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课外作业。

第五十九条 任课教师布置作业(含技能训练、实验、演练、操作等)应结合教学目的和重点、难点,有计划地安排,要有利于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作业分为书面作业和非书面作业(操作、演练等)两种。

第六十条 学生书面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少数课程因学生合班上课,人数较多,作业全批全改确有困难的,每次作业批改量应不少于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一条 教师批改作业(技能训练、实验操作、演练的检测等)要认真及时,对未按要求完成者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投机取巧者,应进行严肃批评,令其补做;对缺交作业的学生要做好记载,学生缺作业达全学期作业量1/3者,取消本课程学期考试资格。

第六十二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教师须按要求在统一印发的《教学日志》上做好平时成绩的记载,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占30%。

第十一章 课程考核

第六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和与考查课程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本课程完成时进行集中考试。考试试卷应保存学生毕业后一年时间,以备查用。考查由各院(部)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四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