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构建规范化、科学化、柔性化、信息化的“四化”教学管理体系,适应学院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充分发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办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教学工作,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有关教学问题的研究、评议、评审、咨询的机构。

第二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

第三条 学院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各院(部)设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学院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

第六条 学院院长为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副主任,教务处长为秘书长。委员一般由16—20人组成。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院(部)院长(主任)为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为教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会议有效。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均隶属于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秘书长负责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研讨、审议院(部)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及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训)室建设、各类课程、教学岗位设置原则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议院(部)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审定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指导督促各类课程建设,评审院级精品课程,指导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

第十六条 审议学院教研成果奖励办法,评审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研究奖项,评审院(部)级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评审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和各类教学奖励。

第十七条 评审、推荐各类教研课题及各级各类教研成果的申报,审议学院重点教研项目。

第十八条 对院(部)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十九条 研究和决定院(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纳入学院和院(部)正常的财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