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工作是高等职业院校各项工作的龙头,是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能力的具体体现,是一办学是否有特色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实现我院近期和长期办学目标的基础和保证。为了切实开展好我院的专业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专业建设,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三条 学院的专业建设,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着力充实内涵,坚定不移地为区域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专业建设原则。

第四条 学院的专业建设要按我院“1233”办学模式,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依托行业、企业建立专业主动适应社会的校企互动机制,构建通识能力、专业通用能力、专业特殊能力三级平台课程体系,建设理论型、技能型、双师型教师队伍,形成我院专业特色。

第二章 专业设置和调整

第五条 要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并能根据变化灵活调整,具有鲜明的针对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同时,专业设置及调整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符合学院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定位,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充分考虑办学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群,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及《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当年获得批准的新增专业,于下一年度正式招生。

第七条 学院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院和院(部)发展规划,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60人。

(二)应有人才社会需求调查报告,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申报论证报告、专业发展规划、师资情况等必要文件。

(三)应有学院已开办专业的依托,能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群,最大限度实现教学资源共享。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办学条件,如教室、实验实训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基本师资力量等。

(五)申请对原有专业改造更名,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八条 院(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每次可向学院申报一个新专业。近几年已批准建立新专业的院(部),原则上必须待学院对其已批准的新专业评估通过后方可申报新专业。

第九条 学院每年视需要组织院内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报时间一般为4月1日至4月15日,评审时间一般为4月16日至4月30日。

第十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的院(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教务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学院专家组评议,评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关于学科专业建设的计划;

(二)人才的社会需求调研报告;

(三)论证报告:增设、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论证材料;

(四)专业申请表;

(五)增设、调整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六)增设、调整专业的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七)增设、调整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或设置、调整国管专业,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经充分论证后报教务处。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按教育部要求的程序进行。

其论证报告中应该着重说明,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定位,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的发展趋势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特色与优势;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

(五)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六)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七)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设置、调整专业,其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设置或调整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专业建设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应主动适应行业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以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学校竞争力的需要为出发点,依托“行业组织、行业研究会”和校、企专家组成的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遵循专业发展的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核心,加强重点专业建设,积极发展人才紧缺专业,努力创建特色专业,科学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实施重点建设、分层建设和特色建设,充分发挥重点特色专业的示范作用,带动我院专业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课程体系与教材建设、专业教学条件建设、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和专业职业能力测评体系建设等。

第十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通过体制改革,建立人员精干、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双师结构合理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各院(部)及各专业均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要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在职与脱产培训结合,以在职为主;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注重加强教师的实践锻炼;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和高职称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基石。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建设要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订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精品课程和精品课堂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要把重点课程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和精品课堂建设贯穿于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教材是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培养的重要物质载体之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规划教材、校本特色教材、实训教材的建设。提高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获奖、优秀教材或自编校本特色教材的使用比例。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课程标准自编讲义或自编教材。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实践教学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关键支撑,要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改革实践教学内容,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生产性、工艺性、设计性、综合性实训(验),加强学生能力训练,逐步形成基本实践能力与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课内外校内外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中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一)围绕能力培养的目标,建立科学、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主要包括实践教学项目和环节设置、实践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大纲与指导书的编制、实践教学管理、实践教学评价等方面。通过建立与完善实践教学体系,促进和推动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真正发挥实践教学在能力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

(二)注重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突破口,也是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在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中,应当充分体现专业的特色和水平,满足教学需要,注重其先进性和实用性。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要赋予院内实训基地生产化的功能,使其成为具有职业真实性可进行综合职业能力训练的示范性实训基地。要赋予院外实训基地教学化的功能,校企合作共同开发实践项目,将课堂搬进车间和工厂,努力把实训(习)与承担实训(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同时,要注重建立一批稳定的紧密型合作实训(习)基地。

第二十一条 产学研结合。加强专业建设的宗旨是提高职业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学校专业建设的水平也必须通过社会加以检验。因此,产学研结合是专业建设的根本途径,是专业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实施产学研结合,要从观念以及体制、机制等制度层面变革,树立正确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观、质量观。建立行之有效、互惠互利的产学研合作良性运行机制,在巩固双方“合作链”上下工夫,走内涵发展之路,增加对企业的吸引力,提高对企业发展的技术贡献率,为产学研合作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不同专业应结合专业特点形成不同的合作模式,如“工学交替”、“项目化教学”、“订单式培养”等,推进专业建设的发展,并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步或超前,体现出专业建设的针对性与前瞻性。

第二十二条 专业职业能力测评体系建设。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是专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专业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职业教育宗旨和满足社会需要的重要指标。在现有考核模式上,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健全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术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检验专业建设的成果,并可以从中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发挥优势,从而进一步推动专业建设。

第四章专业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以教学单位为基础,学院统筹。专业建设是各教学单位的中心任务之一。各院(部)应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实施研究室主任负责制。各专业研究室主任负责本专业建设工作,直接对各教学单位院长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制定现设专业建设计划,全面组织实施现设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调)专业的筹建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配合学院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研究室主任一般由承担专业主干课程的副高级及以上的教师担任,各教学单位实行民主推荐,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是学院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提出建议;拟定学院现设专业的整体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开展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院(部)要积极发挥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的作用,有计划地开展行业人才需求调查;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的现状与变化,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可行性报告;合作进行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研究;共同制定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技能训练大纲、知识与技能的考核标准与方法;合作编写高职教材和聘任兼职教师;合作进行技术应用项目的开发;协助学院落实企业实习、实训基地,指导毕业设计,保证高职教育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顺利进行;合作进行学生就业指导和聘用工作;合作开展职业继续教育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院发展需要,对学院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为学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高职专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

第三十条 学院举办的中职专业设置、调整和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